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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2019-11-15 我要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9年12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制订本细则。第一章 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

第一章国库组织和人事管理

第一节国库组织

第二节国库人事管理

第二章国库职责和权限

(三)核算各级财政储备和预算收支。按时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日报、旬报、月报和年度决算,定期与财政征收机关核对账目,确保数据准确一致。 (四)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上缴国库;按征收权限填写核迟收费证书;根据国家税法协助税务机关扣减个别单位多次督促不缴纳的预算收入;按照国家金融体系的规定办理保证金的退还。 (五)组织、管理、检查和指导下级国库和国库岁入部门的工作,总结和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办理国家交办的其他与国库有关的任务。 第十条国库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经济制度,按照国库制度和预算管理的规定正确处理。财政部的主要权力如下: (一)各级国库有权监督检查国库收款处和其他收款机构收取的全部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如发现延期或非法不付款,应及时调查处理。 (二)各级金融机构应正确执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划分方法和划分解决比例。财政部有权拒绝对上级财政机关规定的拨款进行任何未经授权的更改,以保持解决比例。 (三)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办理图书馆、项目的撤销和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四)监督金融存款的开立和资金拨付。国库有权拒绝执行任何违反金融制度规定的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处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各类国库支付和支取凭证的格式、大小、颜色、用途和填写内容,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国库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收付凭证或不准确、不完整的填制凭证。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征收机构和国库应当相互配合,密切配合。财政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库提供下列相关文件和资料: (一)有关预算执行文件的规定。如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各级预算收支的划分范围和预算收入分成方案比例等有关规定、年度预算计划以及各种税收提取费用的比例等。 (二)已从预算中返还资金的国有企业名单和计划。包括企业名称、隶属关系、预算水平、适用预算项目、银行和账号等。以及提供付款计划和损失赔偿计划等信息。 (三)预算执行涉及调整预算收入比例、改变企业隶属关系、预算水平和支付方式等文件。 (四)财政、预算、税收、金融等与国库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文件。 各级财政、代收机构和国库相关业务会议应相互通知派人参加,金融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交流信息,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预算收入的征收、划分、报告和入库,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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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预算收入的征收、划分和退还

第一节征收权限

第二节预算收入的征收

(2)就地缴库。由基层缴费单位或缴费人按规定的征收权限缴费期限直接向当地国库或财政部门缴纳。 (2)国库集中支付。基层支付单位通过银行将应付预算收入汇至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征收机关规定的支付期限向国库或国库征收办公室收取和支付预算收入。 支付单位采用集中支付方式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支付方式的,国库应当予以制止。 (三)税务机关和海关自行征收、汇出和支付。付款人或者付款单位应当直接向基层税务机关和海关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当收缴税款,并上缴国库或者国库征收办公室。根据便利群众和税收入库的原则,税务机关征收和汇出农村市场、个体商人和农民缴纳的小额税款。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小额税款,如果在银行有存款账户,可以直接向收款处缴纳。银行未开立存款账户,以现金缴纳税款,且税款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由财政部代收。少于限额的,由税务机关代收代缴。具体限额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国库和专业银行商定。 海关对入境旅客和机组人员的行李和邮件以及小规模边境贸易征收进口税;海关查处走私违法案件的罚没收入,由海关代收代缴。海关代收代付的具体办法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代收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当同日入库。税收和其他预算收入不得存入代收机构的基金账户,也不得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 征收机关从税收中提取的费用和其他资金必须通过国库返还国库,不得从新征收的税收中扣除。 (相关材料:国家法律法规1) 第十六条代收机构、缴费单位或个人应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认真填写缴款书。征收机构应当负责对税收等预算收入支付凭证的填写进行认真的宣传、指导和检查,确保预算收入存储的准确性。国库和经济征收办公室还应加强对预算项目和预算水平的审查和审查。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向财政部门缴纳预算收入时,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做好服务工作。超过付款期限的,应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为确保预算收入及时入库,接收部门应及时将收到的资金转入国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积压。第十八条国家预算收入按照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划分方法进行分类。收入有三种类型:中央预算的固定收入、地方预算的固定收入以及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分割收入: 中央预算的固定收入全部属于中央预算,地方预算不得参与分享。地方预算的固定收入属于地方预算,中央预算不参与分享。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分为收入、总收入和固定比例收入。总收入份额完全纳入地方预算,由国库按照金融体系规定的中央和地方份额进行分配。属于中央政府的部分应作为上级支出

第三节预算收入的划分

第四节预算收入的返还

(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款的; (三)企业按计划缴纳税款和利润,超过应缴金额需要退还的,按规定国有企业可从预算收入计划中退还亏损补贴; (四)财政部明确或特别批准归还图书馆的其他物品。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不得办理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退库审批手续,各级国库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退库。 第二十一条预算收入的返还由各级国库办理。国库部门只办理资金归集,不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第二十二条预算收入退库,应按预算收入水平办理。中央预算收入由中央国库返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返还,应当从地方各级资金中返还;各种收益股的退款(包括总股和固定比例股的退款)分别按规定的股份比例从上级和本级退款。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提款,应向财政、征收机构填写提款申请表。退库申请表由财政或征收机关按照下列基本内容统一印制,也可由申请退库的单位按照财政或征收机关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 提款申请表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主管部门、预算级别、收款机关、原缴款单日期、数量、预算科目、缴款金额、提款申请理由、提款金额、审批机关的审批意见和批准的提款金额(后两项由审批机关填写)等。各级金融机构和代收机构应当严格审核,不得随意填写和出具收入退款单。 国库收到财政征收机关出具的收入退还表后,可以要求审批机关在审查和办理退款时提供相关文件和退款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各级预算收入退库,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不支付现金。对于个别特殊情况,必须退还现金时,财政、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核后,在收入退还表上加盖“现金退还”的清晰印章,收款人应按规定持现金到指定金库审核退还。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外国人员用外币兑换人民币纳税或者用外汇凭证纳税,因多付或者错付需要提取资金的,经征收机关审核同意后,在签发《收入退还表》时加盖“可退还外币”印章。国库办理提款手续后,退款金额通过银行交易划入收款行,按照付款人提款或划入付款人账户当日的卖出报价兑换成外币或外汇凭证,然后划入付款人外币存款账户。 第二十六条预算收入返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各级国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加强会计工作,收紧会计程序,完善账簿和报表,确保各级预算收支数字完整、准确、及时完成会计任务。 第二十八条国库会计核算方法,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按照《条例》执行。 各级国库的会计事务必须在年底前结清

第四章国库会计方法

第一节国库会计基本要求

第二节国库会计项目和账簿

(一)中央预算收入:本科目核算国库各分支机构按比例或规定在当地收取的中央预算收入和国库各分支机构按比例或规定收取的中央预算收入。 中央预算收入的退款和支付也由该账户核算。 每天将每个分馆转移到总馆后,本科目不得有余额。 (二)中央预算支出:中央金库处理财政部实际拨付资金的中央预算支出,并使用该账户(中央金库专用)。 (三)中央资金限额支出:各银行在办理财政部下达的中央级行政资金限额支出和与财政部结算时,应使用该账户。 (四)财政预提资金限额:财政部预提的所有行政资金限额资金均应计入本科目。 (5)待报地方预算收入:本科目是反映地方预算收入的过渡性科目。各分行、支行当日收取的地方预算收入暂记本账户。每日划分和报告后,本账户不得有余额。 (六)地方财政资金:地方各级预算的固定收入、分割收入、补贴收入、专项收入和地方预算支出分配、分配回款、补贴支出和专项支出,均按本科目核算。 各分行、支行应根据国家财务管理体系的预算水平进行划分,并在本科项目下为同级财政部门开设地方金融银行账户。 (七)财政预算外存款:各级财政控制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上级解决方案,应当纳入本科目核算。 各级国库应当分别为同级财政部门开立预算外存款账户。 (八)待结算的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处收取的所有预算收入均应计入本账户。这个主题是过渡性的。 国库和经济征收办公室在这一主题下设立了“待报告和解决的预算收入”特别账户。每天收取的每笔预算收入先进入本科目的专用账户,该科目的专用账户应在当日营业结束前由分行收取。 (九)中央国库登记账户外中央国库资金,反映中央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支出和国库资金的合计余额。 第三十二条国库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基础,运用会计科目,全面、系统、持续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各项总预算收支盈余和当期及未来支出的会计工具。 各级国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账: (一)总账: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国库会计科目名称设置。 (二)台账(台账或登记簿): 1.中央预算收入明细账或登记簿:各分行、支行应建立中央预算收入归集和分配登记簿,总银行应建立明细账。本科目(账簿)根据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单独设置。 2.中央预算支出明细账:财政部根据财政部出具的拨款证明,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并进行明细核算。 3.中央资金限额支出子分类账:各开户银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行政资金限额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国家预算支出项目划分为“款”设立账户。 4.待报地方预算收入登记簿:本书为各分行、中央分行、分行设置。注册预算收入应当根据国家预算收入水平和科目单独设置。 5.地方财政资金明细账:各分行、支行应按同级财政机关设立本账户,并按会计科目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其中,本级预算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单独设立账户

第三节会计凭证

(五)支付单位的账户名称、银行和账号; (6)支付单位的银行转账印章(预留银行印章); (七)接收单位财务机关名称和接收国库名称; (八)预算(收入)水平; (九)预算项目“款”、“项”和“项”的名称; (十)付款所属预算计划的年、月; (十一)滞纳金的计算; (12)纳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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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支付方式分为三种:工商税收专用支付方式、通用支付方式和其他专用支付方式。 (一)工商专用纳税申报表(见附件格式1)一式六份。每个协会的目的: 第一联:收据(代纳税人征收税款),国库应加盖收据章,并返还给纳税单位或纳税人; 第二个环节:付款凭证,而不是付款单位的转账支票,是由付款单位开户的银行(会计凭证)开具的; 三是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为收入凭证(会计凭证)发放; 第四部分:收据,国库收据盖章收回征收机关; 第五个环节:报告和检查,国库将把征收印章交回基层征收机关。 税务机关需要增加存根联的,第六联由税务机关留存,缴费企业自行填写存根联的,应当送原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所有税收,除涉外税收和国有企业所得税外,均采用工商税收专用缴款形式。 (二)通用支付表(见附件格式2)一式五份,每份的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国库收据加盖回款单位或付款人印章; 第二个环节:付款凭证,而不是付款单位的转账支票,是由付款单位开户的银行(会计凭证)开具的; 三是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为收入凭证(会计凭证)发放; 第四部分:收据,国库收据盖章收回征收机关; 第五个环节:报告和检查,国库将把收据和印章交回同级财政部门。 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和其他企业收入,以及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上缴的其他收入,实行利润包干,使用一般支付方式。 (三)其他特殊支付形式,包括国有企业所得税、外国税收、海关征收或代征税款等特殊支付形式。 1 .国有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3)。 2.涉外税收专用缴款书,包括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个人所得税等专用缴款书(见附件四、五、六、七)。 3.海关专用支付表(见附件表8)。适用于海关代表税务机关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关税、产品税和增值税。 4 .其他不属于税收、利润和其他收入的出资。例如,税务机关负责收集基金国家重点能源运输建设专项支付表和基金国家预算调整专项支付表(见附件格式9和10)。 一般支付形式可用于农业税支付形式。如需使用特定的特殊支付方式,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子银行确定。 第三十六条各级国库和国库收入征收部门收到预算收入时,应当按缴款书的统一规定办理。缴款书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一税一票制编制,按“缴款”制编制,多税一票制不得编制。 第三十七条缴款书是国库办理预算收入征收的唯一合法原始凭证,也是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海关、国库、银行和缴款单位分析检查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和进行会计统计的重要基础数据。除收集机构认真填写外,并加强对自填单位、国家各级tr的咨询和检查 第四十条各级国库应当认真审查和核对收益的返还。除审批程序和退货范围外,还应根据付款单的要求逐项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发证机关解决。 第四十一条国库纠错凭证是《纠错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库和支付单位应当认真办理预算收入的征收、退还和申报,并按照下列方法纠正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 (一)缴款书的预算水平和预算项目填写不正确的,税务机关应当填写更正通知书,并送交国库更正。 (二)国库在编制日常利润表时出现错误的,由国库填写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三)国库在办理资金调拨时出现错误的,由国库予以纠正。 及时纠正错误,发现错误当月调整账表,不改变上月账表。年末合并期间,应在前一年决算中更正和调整前一年的错误。 “更正通知”见附件表格13。 对联的数量及其用途如下: 1 .代收机构更正缴款书的更正通知书一式三份。第一家联合代收机构留存;第二份和第三份送交国库核实和签字更正后,第二份由国库留存以更正每日损益表,第三份连同每日损益表一并送交同级财政机关。 2.《国库修正收入日报表修正通知书》一式三份。国库为纠正当日收入而保留的账目报表;两份复印件连同每日损益表一起送至金融机构;三份复印件连同每日收入报表一起发送给收款机构。 属于国库办理剩余资金分流和划转国库的错误,由国库另行制作更正传票予以更正。 第四十二条银行支付凭证。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在同一城市的预算拨款和归还拨款应当使用《预算拨款证明》(见附件表格14);远程预算分配使用银行的“汇款凭证”或“电汇凭证”。 预算拨款凭单的数量及其各自的用途如下: 第一个环节:付款凭证由付款库制作。 第二个环节:收款人开户银行制作的收入凭证; 第三,收款通知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通知收款人记账。 第四部分:收据由国库盖章后退回拨款单位领取。 第四十三条各级国库向上级国库划转资金时,应同时报送损益表和《中国人民银行邮政汇款收(付)款申报表》(以下简称汇款申报表)。第四十四条国库会计报表是财政部对预算收入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进行分类和汇总的书面报告。它是财政部门掌握支出分配、分析、检查和编制国家预算收入的唯一法律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税收入库进度的依据。各级国库必须及时、正确、完整地编制和报告各种会计报表。 第四十五条国库会计报表基本分为四类:日报表、旬报表、月报和年度决算。日报是国库的基本报表。十天报告、月度报告和年度决算根据预算项目反映累积收入。 第四十六条国库每日报表。分为预算收入日报表、收入计算日报表和财务库存日报表三种。 (1)预算收入日报表(见附件格式15)。它是各级国库接收、划分和上报的基本报表

第四节会计报表

对于未完成收入分成任务的县、地(市),分行、中心支行仍应编制并上报每日收入分成计算报告(本表总收入与县、地(市)留存收入一致),供上级国库汇总总收入并与其上级办理收入分成。 (3)每日财务库存报告(见附件表17)。国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检查预算内资金数额的报表。根据同级国库的预算。 此外,各国库部门应每日按预算级别和预算收入科目汇总征收的缴款文件,编制“征收预算收入清单”,并与相关国库缴款文件一并上报国库。 第四十七条国库十天报告、月度报告和季度报告(见附件格式18)。十天、每月和季度收入报告是每日预算收入报告的定期综合。按预算收入科目上报本年累计数。 中央预算收支的十天、每月和每月报告是中央预算收支的定期综合反映,由国库编制。 地方预算收入的十天和每月报告是定期反映地方预算收入的报表,由地方国库编制。 预算收入提取季度报告(见附表19)。这是预算收入退款登记册的定期综合。它是根据预算级和实际退款的“货币”级科目编制而成的。各级国库汇总并逐级上报国库一式两份,国库一份移交财政部。 中央事业行政支出限额月报是反映中央预算支出的一部分,是国家预算支出执行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相关分支机构应逐级汇总电报,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为准确反映当月预算收入数字,各分行月末前几天的日常预算收入报表应采取加快上报的方式,并在上报月度报表的时限内上报上级国库,以便基本上按月计划周期。对于没有时间导入当月月报的人员,可以将其合并到下个月的报表汇总中。 各国库分库编制并报送国库的中央预算收入月报采用微机联网通讯或电报报告。各分行、央行应采取措施,在月末前几天加快报送日常预算收入报告。 第四十八条国库年度决算(见附件表18)。年度决算是国库在过去一年中收集、划分和报告的国家预算收入的汇总。根据预算收入分类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直接向国库报告中央预算收入的城市,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国库报告年度决算。国库汇总后报财政部。 各级国库年终决算编制完成后,应附国库决算报表,并与决算一并报送上级国库。 年度决算包括:中央级预算收入决算、中央级行政资金有限支出决算、地方预算收入决算。第四十九条国库收入征收办公室应当对支付单位或者支付人填写的支付凭证(包括征收机关自行收取和支付的支付凭证)进行审核后,办理预算收入的征收。然后,在每份付款单上加盖业务印章,注明收款日期。第一张收据将返还给付款人,第二张付款凭证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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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各级国库会计核算程序和预算收入报告程序

第一节财政部

第五十一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外国纳税人和国内纳税人纳税时,由开户银行负责收款。纳税人以外币(现金)纳税的,由银行负责收款,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上述银行募集资金的申报和清算程序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收款处收取的款项属于代收性质,不正式入库。收款处不会退还预算收入。但是,在当天分配预算收入之前,税务机关可以纠正发现的任何错误。第五十三条国库分支机构是一家基层银行。各级预算收入,要缴入银行进行正式存储。征收机关和国库应当根据分仓库的入库数量和入库日期计算入库数量和入库日期。 第五十四条图书馆分支机构根据付款单位或付款人的缴款书为其存储预算收入。分行应指定专人审核付款单,付款单核对无误后,每份付款单应加盖业务印章,并注明收款日期。第一张收款凭证退回付款人,第二张付款凭证作为付款单位存款账户的付款凭证,第三张付款凭证作为分行的收入凭证。分行应保留账户,其他分行应根据支付凭证的用途将其分发给相关单位。 第五十五条分行应当对专业银行提交的转账凭证及附随的支付凭证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收入水平进行分类,并按照同一水平和预算科目汇总后制作收入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中央预算收入”或“待报告的地方预算收入” 支付:“x x银行交易”科目 第五十六条分店收取的预算收入应于当日申报。如果实在太晚,可以在第二天早上处理,但月底收取的预算收入必须在同一天报告。分行在处理银行资金报告和解决方案时,应根据预算水平和预算科目编制日常预算收入报告。具体治疗措施: (一)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省级预算固定收入、市级预算固定收入,按预算收入科目设置明细账或登记簿记录,并应分别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付款收据附于征收机关,一份随申报直接或经中央分馆汇总后上分馆。土地(市)级预算固定收入分配给中央银行分行。会计分录如下: 收款:“银行间账户”账户 支付:“中央预算收入”或“待报告的地方预算收入” (2)本级预算收入日报表按地方预算收入分类账编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款收据一并报送征收机关,一份报送财政机关。 如果退还任何收入,差额应包括在同一预算项目中。如果退款金额大于存款金额,差额应以红色墨水计入每日损益表。 县级预算收入的固定收入转入县级财政专户。会计分录如下: “地方财政资金”科目 支付:“待报告的地方预算收入” 第五十七条县(市)级分支机构预算收入,除编制日常预算收入报告外,还要编制日常收入计算报告和日常库存报告。为了方便核对数字,应在日报表中填写本年的日收入和累计金额进行计算。 分行应根据本级预算收入分成日报表中的收入总额,在收入分成计算表中填写收入总额,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办理分享和留存。解决方案的上半部分应从以下账户中支付

第二分馆

第三分馆

根据支库上报的地(市)预算收入日报表的数字,记载地方预算收入科目地区级预算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据以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送财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 中心支库汇总支库上报的分成收入计算表的收入总额数字后,加计地(市)级预算收入合计数字,即为地(市)预算收入总额,然后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办理分成留解,编制汇总地(市)级分成收入计算表,属于上解部分应上划省分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属于本级的预算收入,会计分录为: 收:“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没有分成上解任务的地(市),中心支库仍应上报分成收入计算表(其地、市级留成数额与预算收入总额一致),以便分库汇总计算地方预算收入的分成总额。 第六十条 中心支库收到支库上报的中央、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分别转入有关帐户,会计分录为: 收:“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或“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根据支库上报的中央、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和中心支库收纳的中央、省级预算收入,记载中央预算收入、省级预算收入登记簿。当日营业终了,据以分别编制中央、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随划款报单上划分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中央预算收入”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第四节 分库

第六十一条 分库收纳预算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支库的方法办理。 分库对于中央和省级预算固定收入应按预算科目设置明细帐或登记簿。 分库收到中心支库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凭以记帐,然后编制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随联行报单上报总库。 分库收到中心支库上划中央预算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上划总库时的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分库收到中心支库上划的省级收入日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凭以记帐,然后,编制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省财政机关。会计分录为: 收:“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分库收到中心支库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和省级预算收入缴款书,属于中央级预算收入缴款书,留分库备查;属于省级预算收入缴款书连同本级收纳的预算收入缴款书,随同收入日报表送同级财政机关。 第六十二条 分库汇总中心支库分成收入计算表的收入总额数字后,加计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预算收入中属于分成收入各科目的合计数字,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预算收入总额,然后编制全省的分成收入计算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同级财政,一份上报总库。属于上解部分应上划总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属于本级的预算收入,会计分录为: 收:“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没有分成上解任务的省、自治区分库,仍应上报地方预算收入总额,以便总库汇总核对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十三条 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的数字,应包括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上解收入,其本日收入合计数应与联行划款报单的数字一致。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只报本日收入数字。 中央预算收入月终应根据预算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于月后三日内电报月报,以分库月末日的数字为准。以千元为金额单位,向总库报送年累计数。

第五节 总库

第六十四条 总库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支库的方法办理。 第六十五条 总库收到分库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库款、收入日报表和分成收入计算表,经审核后,应即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并根据分库上报的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按预算科目记载的明细帐,编制汇总的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财政部。 总库收到分库报送的电月报,经审核后,编制汇总的中央预算收入月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用于核对帐务及分析预算收入的情况,一份报财政部。

 

第六章 库款的支拨

第六十六条 各级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的预算拨款凭证(或电汇、信汇)办理。财政机关办理拨款填写凭证时,应按规定填明拨款的用途。 第六十七条 各级库款的拨付,在各级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各级财政机关应将拨款使用的印鉴,事先填制印鉴卡送同级国库留存备验。对超过库款余额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拨款,各级国库一律拒绝支付。 第六十八条 各级国库收到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时,应审查凭证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对凭证填写不完整、拨款用途不符合规定的,国库不得受理。 总库接到财政部的拨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中央预算支出”科目 各分、支库接到同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时,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或“××银行往来”科目 付:“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第六十九条 实行限额拨款的中央级事业行政单位,其有关国库、银行的制度手续,按“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各级国库对库款的拨付,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 国库应在财政机关通知拨款的当日将款项转入或汇往有关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各级国库和转拨行都不得积压。

 

第七章 预算收入对帐和年终决算

第七十一条 为了正确反映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必须严格遵守预算收入对帐制度。各级财政机关对于核对帐务工作负有组织和监督的责任。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的收入对帐,应当按月、按年按照预算科目对帐。 第七十二条 月份对帐。每月终了,支库应在3日内根据各级预算科目明细帐或登记簿的余额编制月份对帐单(同附件格式十八)一式四份,送财政和征收机关于3日内核对完毕并盖章后,财政、征收机关各留一份,退回支库两份,支库留存一份,报中心支库一份(中央预算收入和省级预算收入月份对帐单,直接报分库)。如有错误,应在月后6日内通知国库更正。无正当理由的更正,不予受理。 中心支库、分库、总库三级收纳的预算收入对帐工作,也按上述办法办理。 第七十三条 年度对帐和年终决算。年度终了后,支库应设置十天库款报解整理期,经收处12月31日以前所收之款项,应在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报达支库,支库应列入当年决算。 支库应按中央、省、地(市)、县四级分别编制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各一式四份,于年后20天内送财政、征收机关核对,财政、征收机关应于五日内核对签章完毕,对帐中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同时通知编表单位更正。财政、征收机关各留存一份,退回支库两份,支库留存一份,其余一份决算表报中心支库。 中心支库根据支库上报的各级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经审核无误后,汇总编制全辖(包括县)各级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一式四份,送财政、征收机关核对无误并盖章后,财政、征收机关各留存一份,退回中心支库两份,中心支库留存一份,上报分库一份。 分库根据中心支库上报的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经审核无误后,分别汇总编制全辖(包括地市县级)的地方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一式三份,送财政机关一份,分库留存一份,上报总库一份。中央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由分库汇总编制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总库。 总库收到分库上报的中央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经审核无误后,汇总编制中央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一式两份,留存一份,报财政部一份。总库收到的地方预算收入要分别审核,计算核对分成收入的有关数字,分析国家预算收入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其他

第七十四条 国库的各种缴(退、拨)款等会计凭证,分别由省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总署按本细则规定统一印制。各种分计帐表,由省分库按本细则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十五条 各级国库使用的印章,原则上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发。 第七十六条 各级财政在银行的财政库款和预算外存款,均不计利息。汇款和拨款也不收费。财政机关需用银行的凭证也不收费。 第七十七条 经济特区国库的特殊问题,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和分库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原则,参照各地区具体情况,自行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86年1月制订的 《条例》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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