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的条件 1.考虑必须合法 2.考虑必须是要执行或已经执行的考虑,而不是过去的考虑 3.法律规定的义务或现有义务不能被视为考虑因素。 4.考虑必须是有价值的,但价值不一定是相称的。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考虑的例子 中国的非流通股 将这一概念引入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含义是,未来股权分置转换为流通股时,股东的流通股价格将会下降。因此,当流通股股东同意非流通股可以交易时,非流通股股东也将做出相应的承诺,以在这种行为发生时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显然,这实际上是一种双向承诺。其目的是展望未来,届时中国股市必将合并,特别是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股东。1、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 2.对价的标的是非流通股的交易权。未来,非流通股的流通将导致流通股的股价下跌,这将导致非流通股流通到股民的风险或损失。股东非流通股流通权的取得必须考虑股民。 3.考虑的前提是一方承诺保护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以优化其经济利益。在西方受监管的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的可交易性是固有的。非流通股将在时机成熟时流出,不受股东对中小企业考虑的约束。由于我国特殊的政策原因,上市公司保荐人股东没有披露足够的股份流通信息。股东肯定会给公众带来的风险尚未披露,也未公布任何预防措施。因此,中国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必须依靠股东流通股的对价,通过赎回或承诺来实现。
将对价的法律概念引入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有以下特殊含义:“支持改革的核心理论是“对价”理论,其基本含义是:对价,即非流通股为获得流通权而支付的价格股东。
对价最初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项效力原则。它的初衷是“为了交换另一个人做某事的承诺,一个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价格”,也许是“购买某种承诺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