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起生效:原股东配股(以下简称“配股”)第十二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股前配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0%;(2)股东控股公司应公开承诺在股东会议召开前确认股份数量;(三)按照证券法规定的委托发行。如果控股公司股东未能履行配股承诺,或配股期限届满,且股票的原股东认购金额未达到计划配股金额的70%,发行人应按发行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认购的股东。
本章第一节的规定是: 第一节总则 第六条上市公司组织结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保证公司的经营效率、法律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无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最近36个月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和财务分离,具有独立的机构和业务,能够独立经营和管理;
(五)最近12个月内没有提供对外担保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是可持续的,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与扣除前净利润相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较低者为基础计算。 (2)业务和利润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持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三)现有主要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持续发展,业务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定,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没有实际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近12个月没有重大不良变化; (五)收购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合法,能够持续使用,无实际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等重要事项; (七)最近24个月已经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当年的营业利润不存在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况。 第八条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一)会计准则的基础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和第一期财务报表未出具注册会计师不能发表意见的有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以事项为重点的无保留审计报告的,(或者)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重大不利影响在发行前已经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