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流通股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对交易非流通股上市的期限和比例进行了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售被改革公司原非流通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或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应当在前款到期后通过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出售股份在公司股份总额中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其中(2)是非流通股改革后的“限售令”。与销售限制相对应,获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被称为限制性股票,因为它们受到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
有两种限制性流通股。一是新股发行时,基金网络将它们放在一起。一般限制是3个月。另一个是股东当股票改变时。为了获得流通权所支付的对价,一般限制为12个月以上。截止日期后,交易可以像普通流通股一样进行。这就是“解除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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